(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锦萍与孔笑冰、杨伟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锦萍,孔笑冰,杨伟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03号原告杨锦萍,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065。委托代理人李君,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笑冰,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4229。被告杨伟财,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4231。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锦萍诉被告孔笑冰、杨伟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锦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锦萍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9600元,由原告杨锦萍负担。审判员 邬青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麦换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