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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胡合荣与马明龙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某某;马某某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芙执字第239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25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马某某银行存款2035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