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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民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肖文玲、张选荣与周秀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玲,张选荣,周秀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1749号原告肖文玲。原告张选荣。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飞,仪征市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秀娣。委托代理人XX(周秀娣外孙)。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玲、张选荣与被告周秀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文玲、张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 军代理审判员  刘文华人民陪审员  叶支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