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中刑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2015)文中刑执字第300_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陶树洪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文中刑执字第300号罪犯陶树洪,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文山监狱服刑。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泸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树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至2016年7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文山监狱于2015年2月提出对罪犯陶树洪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树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2013年12月10日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2日止。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劳动改造考核获表扬三次,2013年获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陶树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树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继文审判员 黄恩茂审判员 岑绍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詹大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