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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褚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29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某某,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褚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和谐小区”开设西医诊所,长期从事非法行医活动。褚某某分别于2009年1月16日、3月22日、2013年6月29日三次被商丘市梁园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4年12月18日,褚某某在上述地点再次从事非法行医时被商丘市梁园区卫生局监督所查获。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拍照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佘某某、靳某某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拍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褚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褚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黄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