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6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国洪亮、许洪洲与方文明、东营方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洪亮,许洪洲,方文明,东营方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601-1号原告国洪亮。原告许洪洲。被告方文明。被告东营方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南首东现河村。法定代表人方文明,经理。被告刘超。上列原、被告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2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依法确认原告应分涉案绿化工程款利润479591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东营方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朐县财政局应支付的工程款4955911元,山东宏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营方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朐县财政局应支付的工程款4955911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兴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