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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云茂与丁明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云茂,丁明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290号申请执行人:周云茂被执行人:丁明传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明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云茂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明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239元【其中劳务费65000元、利息117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1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21日)、案件诉讼费8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