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二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高慧珍与张群英、李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慧珍,张群英,李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94号原告高慧珍,女,汉族,1989年9月25日出生。被告张群英,女,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姬晨曦,女,汉族,1988年4月23日出生,系被告张群英所在单位推荐代理人。被告李明强,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姬晨曦,女,汉族,1988年4月23日出生,系被告李明强所在单位推荐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晓丹,女,汉族,1985年4月9日出生,系被告李明强所在单位推荐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慧珍与被告张群英、李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慧珍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慧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慧珍负担。审判员  丁稳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