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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289号原告: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友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登俊,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法定代表人:张成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3元,减半收取为1402元,由原告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文娟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