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立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赵瑛喆与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瑛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行初字第2号起诉人赵瑛喆。起诉人赵瑛喆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起诉要求撤销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关于“病历造假”投诉的答复》。起诉人称,起诉人在2012年11月被茂名市人民医院的潘克等人故意冤枉其是××,两次强行关押其在茂名市慢性病医院××科,时间长达53天,至今仍逼其休病假,潘克等人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人身权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起诉人于2014年1月向茂名市卫计局投诉关于茂名市慢性病医院钟天用等医生造假病历,故意冤枉起诉人是××的违法行为。但茂名市卫计局却迟迟不给起诉人答复,推迟了半年多才在2014年10月给起诉人答复。起诉人对茂名市卫计局的答复非常不满意,起诉人不服,即向广东省卫计委投诉。省卫计委于2014年12月25日给起诉人答复。起诉人不服,即于2015年1月21日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求复核,但至今未收到省政府的受理通知。现起诉人决定放弃要求省政府复核的请求,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所述,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撤销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关于“病历造假”投诉的答复》。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赵瑛喆向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信访投诉,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关于“病历造假”投诉的答复》。根据(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赵瑛喆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谭小颜审判员 李开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