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彭业进与苏州宏图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业进,苏州宏图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彭业进。委托代理人朱庆帅,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洁。被告苏州宏图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项路村机场路旁。法定代表人陆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业进与被告苏州宏图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业进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业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宏图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业进撤回对被告苏州宏图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彭业进负担。审判员 乔宁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遆志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