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詹晓峰、安喜祥、林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晓峰,安喜祥,林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铁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晓峰(绰号聋子),男,1985年3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7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11月12日因妨害公务被劳动教养二年;1993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被告人安喜祥(绰号安子),男,1992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被告人林均(曾用名林军),男,1984年8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二年(后因逃跑被加期十个月);1991年3月28日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获减刑释放;2011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铁检刑诉(2014)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晓峰、安喜祥、林均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晓峰、安喜祥、林均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月4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詹晓峰、林均窜至黑龙江省肇州县爱国街人民医院四楼儿科护士更衣室,乘室门没锁屋内无人之机,由詹晓峰门外把风,林均入室撬开衣柜门锁,盗取被害人池XX黑色华伦贝尔牌貂皮大衣一件(因赃物被林均卖掉无实物没有作价)及小米M1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2.2014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詹晓峰、林均窜至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医院二楼护理部办公室,乘室门没锁屋内无人之机,二人入室后将衣柜玻璃门砸碎后盗取被害人王XX的女款黑色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4400元)及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500余元)。赃物案发后返还失主,赃款被二人挥霍。3.2014年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詹晓峰、林均窜至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六楼肾内科病房护士休息室,乘室门没锁屋内无人之机,二人先后入室撬开衣柜,盗取被害人刘XX贵夫人貂皮大衣一件(因赃物被林均卖掉无实物没有作价)等物品及被害人刘X的挎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000余元)。赃款被二人挥霍。4.2014年1月17日8时许,被告人詹晓峰、安喜祥窜至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二楼眼科护士休息室,乘室门没锁屋内无人之机,由安喜祥把风,詹晓峰入室盗取被害人刘甲白色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20700元)及人民币1000余元,赃物案发后返还被害人,赃款被二人挥霍。5.2014年1月1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詹晓峰、安喜祥窜至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第三住院部外科病房护士休息室,乘室门没锁屋内无人之机,由安喜祥把风,詹晓峰入室撬开两只衣柜门锁,盗取被害人窦XX黑色女士贵夫人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3600元)及手机三部(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另一部手机无实物无法作价)、人民币100余元,赃物案发后返还被害人手机两部,赃款被二人挥霍。6.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詹晓峰、安喜祥窜至五大连池市人民医院护士休息室,乘室门没锁屋内无人之机,盗取被害人毕X黑色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5300元)。赃物案发后返还被害人。7.2014年1月20日8时许,被告人詹晓峰、安喜祥窜至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中医院急诊室护士休息室,乘室门没锁屋内无人之机,由安喜祥把风,詹晓峰入室盗取被害人徐XX貂皮大衣一件(因无实物没有作价)及女士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余元),赃款被二人挥霍。8.2014年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詹晓峰、安喜祥窜至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医院彩超办公室,乘室内无人之机,由安喜祥把风,詹晓峰入室盗取被害人刘XX灰绿色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0100)及人民币4300元,赃物案发后返还,赃款被二人挥霍。综上,被告人詹晓峰、林均共盗窃三起,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6500元;被告人詹晓峰、安喜祥共盗窃五起,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6910元;被告人詹晓峰合计盗窃八起,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3410元。经侦查,被告人詹晓峰、林均、安喜祥于2013年1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沈阳市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詹晓峰、林均、安喜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林均盗窃数额较大,詹晓峰、安喜祥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詹晓峰、安喜祥判处四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林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4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詹晓峰、林均来到黑龙江省肇州县爱国街人民医院四楼儿科护士更衣室,乘室门未锁,屋内无人之机,由詹晓峰在门外望风,林均入室撬开衣柜门锁,盗取被害人池XX黑色华伦贝尔牌貂皮大衣一件(因赃物被林均卖掉无实物而未作价)及小米M1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下同)600元。2.2014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詹晓峰、林均来到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医院二楼护理部办公室,乘室门未锁,屋内无人之机,二人入室后,将衣柜玻璃门砸碎,盗取被害人王XX的女款黑色貂皮大衣一件,价值14400元,钱包一只,内有现金5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返还失主,被盗款项被二人挥霍。3.2014年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詹晓峰、林均来到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六楼肾内科病房护士休息室,乘室门未锁,屋内无人之机,二人先后入室撬开衣柜,盗取被害人刘XX贵夫人貂皮大衣一件(因赃物被林均卖掉无实物而未作价)等物品及被害人刘X的挎包一个,内有现金1000元。被盗款项被二人挥霍。4.2014年1月17日8时许,被告人詹晓峰、安喜祥来到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二楼眼科护士休息室,乘室门未锁,屋内无人之机,由安喜祥在外望风,詹晓峰入室盗取被害人刘甲白色貂皮大衣一件,价值20700元,现金10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返还被害人,被盗款项被二人挥霍。5.2014年1月1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詹晓峰、安喜祥来到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第三住院部外科病房护士休息室,乘室门未锁,屋内无人之机,由安喜祥在外望风,詹晓峰入室撬开两个衣柜门锁,盗取被害人窦XX黑色女士贵夫人貂皮大衣一件,价值13600元,手机三部,其中三星手机价值1400元、诺基亚手机价值400元,另一部手机无实物无法作价,现金100元。案发后,返还被害人手机两部,被盗款项被二人挥霍。6.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詹晓峰、安喜祥来到五大连池市人民医院护士休息室,乘室门未锁,屋内无人之机,盗取被害人毕X黑色貂皮大衣一件,价值153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返还被害人。7.2014年1月20日8时许,被告人詹晓峰、安喜祥来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中医院急诊室护士休息室,乘室门未锁,屋内无人之机,由安喜祥在外望风,詹晓峰入室盗取被害人徐XX貂皮大衣一件(因无实物而未作价),女士挎包一个,内有现金10元,赃款被二人挥霍。8.2014年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詹晓峰、安喜祥来到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医院彩超办公室,乘室内无人之机,由安喜祥在外望风,詹晓峰入室盗取被害人刘X甲灰绿色貂皮大衣一件,价值10100元,现金43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返还被害人,被盗款项被二人挥霍。综上,被告人詹晓峰参与共同盗窃作案八起,盗窃财物合计价值83410元;被告人安喜祥参与共同盗窃作案五起,盗窃财物合计价值66910元;被告人林均参与共同盗窃作案三起,盗窃财物合计价值16500元。经侦查,被告人詹晓峰、林均、安喜祥于2013年1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沈阳市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1.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一部、作案时的着装夹克衫一件、拉杆箱一个、作案工具螺丝刀一个,证实系三被告人实施作案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及其着装情况。2.被盗物品照片,证实在詹晓峰家中扣押被盗的五件女款貂皮大衣。(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詹晓峰、林均、安喜祥的自然身份。2.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詹晓峰抓获后对其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十马路X号楼XX进行了搜查,搜查出二只拉杆箱,拉杆箱内装有各款貂皮大衣五件并依法扣押。3.公安机关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詹晓峰五件女士貂皮大衣、手机九部、拉杆箱二只、手提包二只、手拎袋一个、羽绒服一件、皮夹克一件、螺丝刀一把、技术开锁工具二盒、技术开锁工具十四件、钥匙模机一台、工商银行卡一张;扣押林均身份证一个、手机一部、貂皮大衣一件、匕首一把、钥匙一串;扣押安喜祥身份证一张、手机一部、银行卡两张、项链一条、钥匙一串、驾驶证、行驶证各一本。4.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销毁清单,证实已将作案工具、技术开锁工具、钥匙模机销毁。5.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法(92)刑字2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詹晓峰于1993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2)皇刑初字第101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詹晓峰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沈阳市人民政府(84)沈劳教字第160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林军(钧)因寻衅滋事、殴打他人于1984年8月28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1)白洮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林均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5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12)济阳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安喜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91)沈劳教字第115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詹晓峰因妨碍公务于1991年11月12日被劳动教养二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刑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安喜祥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0月8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沈和法(86)刑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詹晓峰因犯抢夺罪于1985年3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沈和法(86)刑字第49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詹晓峰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法(91)刑字37号,证实被告人林均于1991年3月28日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2013)沈造狱释字第251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詹晓峰于2013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山东省齐州监狱证明,证实被告人安喜祥于2013年8月18日刑满释放。白城市监狱说明,证实林均于2013年9月26日刑满释放。7.被害人徐XX、于XX、栾XX被盗貂皮大衣发票,证实被盗物品价值。8.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刘X、窦XX、刘XX、毕X、王XX、迟XX被盗物品情况。9.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扎龙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月22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将三被告人抓获,并取证、起赃,将三被告人解回齐齐哈尔市的情况。10.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月17日铁锋区辖区内市中医院发生一起盗窃案件,经过前期侦查,发现两名重大犯罪嫌疑人,在铁路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初步确认,詹晓峰、林均、安喜祥三人应为跨省流窜、有分有合、分工明确、在医院内溜门入室盗窃医护人员貂皮等财物犯罪案件的重大嫌疑人。在已掌握了前期工作的大量证据和三人的沈阳居住地址后,于1月22日赶赴沈阳,于1月25日晚决定对三人分别同时抓捕,当晚全部抓获归案,并在詹晓峰家中当场收缴被盗貂皮大衣及其他赃物,在大量的视频证据面前,经过讯问,三人对流窜黑龙江省内各个市县的医院场所,选择医护人员忙于工作,无暇照看其贵重物品之机,使用刀片等扁形工具撬压桌柜门锁盗取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中个别犯罪嫌疑人开始拒不供述,在出示了大量的相关证据后,才交代的犯罪事实,并无主动坦白交代的情节。(三)证人证言1.证人胡XX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4日中午,我拉着从松原来的出租车上下来的两个人从风华收费站折返往肇源走,走不远,我就问副驾驶的人他们花多少钱打车到肇源,那人说100元,然后我就给这两个人拉到肇州县人民医院院内,他们下的车,我就回肇源了”。2.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我是增汇出租车司机,2014年1月7日下午2时许,我在大医院门诊前拉过两名男子,一个大约50多岁,身高大约1.70米,带个口罩,上穿蓝色棉服,其余特征没看清,另一个大约30多岁,身高大约1.70米,当我开车走到地税局门前的时候,戴口罩的男的让我靠地税局门前停下,他给了我10元钱,他俩就下车走了。(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池XX陈述,证实“2014年1月4日早上8时左右上班时,我到护士更衣室换完衣服,将我的女士貂皮大衣和拎包放在储物柜里,把储物柜的门锁上之后就开始工作,等到15时10分许,发现储物柜里面的貂皮大衣和拎包都不见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被盗的是一件黑色中款,华伦贝尔牌带帽的,一个红色女士长方形钱夹,马连奴牌的,价值300元;一部小米1手机,联通定制版的,黑色直板手机。我被盗的这些物品共价值现金5800元,貂皮价值18000元,手机价值3000元,拎包400元,钱包300元,共计价值27500元”。2.被害人王XX陈述,证实“2014年1月7日下午14时许,我来到办公室后,将我的貂皮大衣脱下来挂到办公室内的衣柜里了,之后,又将衣柜上了锁,14点20多分的时候,我回到办公室,发现我挂衣服的柜子的玻璃被砸碎了,里面的貂皮大衣和钱包被盗了,一个女士钱包,一张医保卡,女士貂皮大衣,黑色,长款,腰部有长挂坠,2010年在哈尔滨花15000元买的,女士钱包,价值100元,现金有五六张100元票面的,有一二张20元票面的,还有10元票面的(具体几张记不清了)”。3.被害人刘XX陈述,证实“2014年1月8日14时20分左右,在护士站,我的同事喊我说你的貂皮衣服没了,我就回我的休息室看见我们单位更衣室一排柜门都开了,我的貂皮衣服不见了,黑色长款卡腰戴帽子的貂皮,购买时花17800元整,貂皮右手袖口有钻石装饰掉了,皮夹钱包也不见了,然后我同事就报警了,钱包内有邮政信用卡一张,交通银行储蓄卡一张,农村信用社卡一张,工行储蓄卡一张,卡号记不清,邮政、工行和信用社的卡我本人名,交通银行卡是孟XX的,现金100元一张,工行U盾一个及其他零碎物品”。4.被害人刘X陈述,证实“地点是在铁路医院六楼肾内科护士休息室内,2014年1月8日14时20分左右,我从卫生间回休息室准备取东西,进到休息室后,发现我们休息室内的更衣箱门全开了,我就发现我的包不见了,然后我就喊我们科的其他护士让他们看看自己的更衣箱内有没有物品不见的情况,然后刘雅慧的貂皮不见了,我的包在李XX的更衣柜内,但是包内的现金不见了,其他护士就报警了,我包内有现金2800左右,28张百元面值的,不足百元面值的我就不知道有多少了,大约70-80元左右”。5.被害人刘甲陈述,证实“我是第一医院眼科门诊护士,2014年1月17日早上7时40分,我到的单位第一医院眼科门诊后,因为有点事找皮肤科同事,我就没有到我的换衣室直接换衣服,我到皮肤科门口看见同事还没来,我就在周围转了一圈,大约7点45分左右才回到换衣室把衣服脱到换衣室的柜子里,然后我把换衣柜锁上后出去了,来到皮肤科找同事,大约在皮肤科呆了五分钟左右,我就回到换衣室又呆了5分钟后,就去了我工作的处置室呆了3分钟,出来又去了5号和6号诊室谈了点工作上的事情,因为今天我们换洗的护士服回来,我换上后没带出诊牌,大约是上午8时40分左右,我又回到换衣室取出诊牌时发现换衣柜被撬了,被盗的有貂皮一件(白色),长度八十公分,去年六七月份在哈尔滨中央大街(第一夫人皮草)买的,价值24000元,有购买发票,现金2000元左右”。6.被害人窦XX陈述,证实“2014年1月17日早上7点50分我到医院上班,到单位后,我把自己的貂皮大衣和挎包放到值班室(齐市中医院外三住院部护士值班室)我的更衣柜里面,然后把柜门锁上后,就出去工作,大约是10点20多分的时候,我听说同事李X的钱包在护士值班室的更衣柜里丢了,我当时没在意,大约在10点30分左右,我回到护士值班室,要开更衣柜订中午饭,我一拽更衣柜的门,柜门就开了,我发现我放在柜里面的貂皮大衣和挎包都不见了,我就知道我的东西也被盗了,然后我和李X就报警了,我丢失的物品有黑色貂皮大衣,欧美贵夫人牌,中长披肩大衣,衣服下摆是波浪形的,是2012年花20000元买的;挎包是牛仔布拼接的单肩挎包,是漂流木牌的,2014年初买的,花了377元;LV钱包,长方形厚的,棕色,上面有LV图案,是2012年12月份花3800元钱买的;三星9300型号手机一部,白色,手机号码是1884526****,手机串码是354316050878521,是2012年夏天花4270元钱买的;诺基亚520T型号手机一部,白色,手机没有卡,手机串码是355924051087130,是2013年夏天花999元钱买的;还有一个手机是国产手机,体积挺小的,不知道什么牌子;现金有100多点,一张100面值的,还有几张100面值的;还有四五张银行卡,二张医保卡,我的身份证,丢失物品和现金共计是29000元左右”。7.被害人李X陈述,证实“2014年1月17日早上7点50分我到医院上班,到单位后,我把自己的挎包放在值班室(齐市中医医院外三住院部护士值班室)我的更衣柜里面,关上柜门就出去工作了,大约是10点20多分的时候,我回护士值班室,打开更衣柜要拿手机打电话,发现我的挎包拉链开着,我印象中我在离开的时候是把挎包拉链拉上的,我检查一下发现我的钱包不见了,我跟我的同事窦XX说了,后来窦XX发现她的更衣柜也被撬了,她的貂皮大衣和挎包也丢了,然后我和窦XX就报警了,我丢失的物品有我的钱包是黑色长方形的,皮质的,一百多块钱买的,钱包里面有现金500多元(五张一百元面值的,剩下的都是零钱),还有我的驾驶证、银行卡(五六张),丢失物品共价值600元左右”。8.被害人刘X甲陈述,证实“2014年1月21日,我在我单位上班,我在青冈县人民医院2楼彩超室任主任,我上班后就把我的貂皮衣服放在我的办公椅子上了,等到9点多钟的时候我去彩超室工作,我走的时候还特意拽一下门并锁上了,中间我没事的时候还到我们办公的走廊巡视,也没有发现什么情况,等到中午11点多钟我们要下班的时候,我回我的办公室,我用钥匙打开门,看见我办公室的门里面的门边子和半门面锁头掉下来了,也没有太在意,等我到办公桌附近的时候看见我放在椅子上的貂皮大衣和黑色的皮包不见了,然后我就报警了,皮包里面有我的身份证、现金4300元,皮包是2012年买的,什么牌子的不知道,当时花了200元,貂皮大衣是灰绿色、中长款的,2013年12月份在哈市束兰皮革花23800元买的”。9.被害人徐XX陈述,证实“我是绥化市中医医院急诊科的医生,2014年1月20日8时许,我到单位将衣服放在我的办公室的更衣室里,我就把衣柜锁好就忙去了,我出去的时候把办公室的门锁好了,到8时30分许,我们同事张X告诉我,更衣室的门被撬开了,我到值班室时发现我衣柜被撬了,衣柜里的貂皮大衣和红色手提包也不见了,事后我就报警了,我丢失的物品有我的貂皮大衣是黑色中款,带有帽子,我的貂皮大衣是2011年12月份,在辽宁花20000多元购买的,手提包是红色,价值200元,包内有一个浅绿色钱夹,有现金400元左右,一副眼镜,价值300元,总价值人民币20900余元”。10.被害人毕X陈述,证实“我是五大连池市人民医院三楼传染科护士,2014年1月19日早上上班的时候我把我的黑色的貂皮大衣脱在了三楼护士站的床上,当徐X通知我看看是否有物品丢失的时候,我到护士站发现我的貂皮大衣不见了,衣服是2013年春天买的,当时购买价是18000元”。(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詹晓峰、安喜祥、林均的供述,证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六)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齐价鉴(刑)字(2014)59号关于貂皮上衣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2.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齐价鉴(刑)字(2014)6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3.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齐价鉴(刑)字(2014)14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4.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齐价鉴(刑)字(2014)158号关于貂皮上衣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七)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詹晓峰、林均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詹晓峰、林均对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齐齐哈尔市中医院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2.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图、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三被告人在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爱国街人民医院、绥化市明水县人民医院、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人民医院实施盗窃的作案现场的勘察情况。3.被告人詹晓峰指认盗窃窦XX、刘X、刘XX作案现场的照片,证实被告人詹晓峰盗窃三被害人的地点。(八)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调取肇州县人民医院、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五大连池医院、绥化市区中北林医院、青冈县人民医院被盗现场监控录像光碟11张,证实三被告人在上述被盗医院现场出现的情况。(九)其他证据破案经过、抓获过程,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詹晓峰、林均、安喜祥的事实经过。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晓峰分别伙同被告人安喜祥、林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晓峰、安喜祥犯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林均犯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詹晓峰伙同被告人安喜祥在实施起诉指控的第4、5、6、7、8起盗窃犯罪中,互相配合,共同商议、共同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詹晓峰伙同被告人林均在实施起诉指控的第1、2、3起盗窃犯罪中,互相配合,共同商议、共同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詹晓峰、安喜祥、林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晓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安喜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林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际宏审 判 员 王 睿人民陪审员 盖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满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