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桐洲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马忠良与桐乡市李氏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良,桐乡市李氏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洲民初字第378号原告:马忠良。委托代理人:任国良,余杭塘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桐乡市李氏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洲泉镇坝桥村。法定代表人:李农叙。委托代理人:俞炳春,桐乡市周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忠良诉被告桐乡市李氏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忠良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桐乡市李氏酒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忠良撤回对被告桐乡市李氏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270元,由原告马忠良负担。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