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罗艮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5刑初9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出生地湖南省邵东县,户籍地为湖南省衡南县。因本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夏祖珠,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4)1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颖琳出庭支持公诉,罗某及其辩护人夏祖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9月,被告人罗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向阳西街95号一楼经营“广州好迪泰百货直销行”期间,销售假冒“夏新”品牌的充电宝。2014年9月16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罗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假冒“夏新”品牌的充电宝1,050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335元)、销售单据一批(经鉴定,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3,995元)。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随案移交商标注册证明等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罗某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销售金额刚达追诉标准;罗某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罗某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刑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9月,被告人罗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向阳西街95号一楼经营“广州好迪泰百货直销行”期间,销售假冒“夏新”注册商标的充电宝(电池)。2014年9月16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罗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假冒“夏新”注册商标的充电宝1,050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335元)、销售单据一批(经鉴定,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3,995元)。另查明,上述涉案商标已在我国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包含:电池。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肖某的证言,涉案销售地点照片,财物照片,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夏新商标注册证等权利书证及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检验报告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罗某的供述,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罗某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充电宝(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本判项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旭群人民陪审员 程志雄人民陪审员 曾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