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冉松志与张书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松志,张书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548号原告冉松志,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曹阳、XX,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书伟,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松志与被告张书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松志起诉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冉松志起诉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金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