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柏鸿、陈雪珍与林雪霞、黄秀锦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鸿,陈雪珍,林雪霞,黄秀锦,温缤纷,温林杰,龙岩市顺龙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50号原告陈柏鸿,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陈雪珍,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廖冠兴、项水君,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雪霞,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黄秀锦,女,193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温缤纷,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温林杰,男,1994年11月21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市顺龙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21号办公楼三层305室。法定代表人章安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冰华,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柏鸿、陈雪珍与被告林雪霞、黄秀锦、温缤纷、��林杰、龙岩市顺龙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柏鸿、陈雪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10元,减少收取为610元,由原告陈柏鸿、陈雪珍负担。诉讼保全申请费407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蕾(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