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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孟风琴申请执行张中信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风琴,张中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孟风琴,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中信,男,1959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孟风琴与张中信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风琴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对张中信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孟风琴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卫民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聚海审判员  苗逢雨审判员  吴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