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孟风琴申请执行张中信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风琴,张中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孟风琴,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中信,男,1959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孟风琴与张中信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风琴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对张中信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孟风琴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卫民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聚海审判员 苗逢雨审判员 吴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