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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甄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74号原告:甄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佳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