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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福德与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天祝县朵什乡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德,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天祝县朵什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李福德,男。被告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生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武威市天祝县朵什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爱华,该乡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德诉被告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天祝县朵什乡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要求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劲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甘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