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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申请执行白善智、覃寒梅关于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白善智,覃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大成路兴宁街108号。负责人甘家朝,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白善智。被执行人覃寒梅。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申请执行白善智、覃寒梅关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白善智、覃寒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善智、覃寒梅归还借款本金47490.89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7元、执行费64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浔民初第3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367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黄瑞阳审判员  杨礼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永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