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上海良瑞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兰舍足部保健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姜瑞钰;王绣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良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瑞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坤,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兰舍足部保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绣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1584号裁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及营业地均属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1584号裁决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振杰代理审判员 李伟荣代理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智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