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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贺顶心与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顶心,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晶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庹小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贺顶心,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万海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浦,同上。被告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6号建行大厦12-15楼。法定代表人赵周礼,职务不详。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89号。法定代表人刘则平,董事长。被告天津晶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政府东侧100米18号。法定代表人潘新虎,职务不详。第三人庹小波,民族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贺顶心与被告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湛江公司)、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二十二冶公司)、被告天津晶川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川公司)及第三人庹小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合同履行地为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因此,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贺顶心提供的被告晶川公司与案外人天津晟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合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协议》对工程地点约定为“湛江市东海岛宝钢湛江钢铁基地内”;对争议解决的方式约定为“向甲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宝钢湛江项目经理部与晶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对工程地点的约定亦为“湛江市东海岛宝钢湛江钢铁基地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主张的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协议管辖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晶川公司与晟合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协议》的协议管辖条款不符合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予适用。另外,即使该管辖条款签订的时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实施(2015年2月4日)之前,依据法律对溯及力的规定,该条款也仅对合同双方,即晶川公司与晟合公司之间具有约束力,对原告和晶川公司之间不具有约束力,因此,该条款亦不能适用。综上所述,为了方便案件审理,减少当事人诉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旭东代理审判员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丁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泽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