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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夏瑗与王荣波不当得利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瑗,王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夏瑗,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王荣波,男,汉族,住址湖南省衡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2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荣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荣波向申请人夏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85元。但被执行人王荣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荣波在中国银行的存款18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