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乔希亮与武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希亮,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乔希亮。被执行人武君。关于申请执行人乔希亮与被执行人武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钢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武君名下所有的位于钢城区汶源大街150号5号楼东2单元202室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钢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 研 雷审 判 员 王 健助理审判员 陈 克 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风玲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