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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王栓良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地址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张良,系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地址南宫市五一路(普济桥路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栓良。被申请人张红燕。被申请人陆国贞。被申请人王涛。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王栓良、张红燕、陆国贞、王涛名下银行存款9852100元或对相应价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王栓良、张红燕、陆国贞、王涛名下银行存款98521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