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王栓良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地址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张良,系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地址南宫市五一路(普济桥路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栓良。被申请人张红燕。被申请人陆国贞。被申请人王涛。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王栓良、张红燕、陆国贞、王涛名下银行存款9852100元或对相应价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王栓良、张红燕、陆国贞、王涛名下银行存款98521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