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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行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石江与陈肖铃、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石江,陈肖铃,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500-1号申请执行人李石江,男。被执行人陈肖铃,女。被执行人陈华,男。申请执行人李石江与被执行人陈华、陈肖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华因犯诈骗罪已被判处刑罚,目前正在服刑中;被执行人陈肖铃每月有实领工资1787元,本院已依法裁定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陈肖铃的月工资500元,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已将该执行执行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石江,申请执行人对该执行结果无异议,同意从被执行人陈肖铃每月的工资中扣留500元用于返还其债务,同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周宁县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兰祖云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怀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