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洛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洛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单洁,无锡市惠山区陆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甲。原告孙某诉被告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单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其与戴某甲于2001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下半年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戴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于2006年12月31日协议离婚。不久戴某甲又与他人结婚,2010年上半年再次离婚。后戴某甲经常主动与其联系,其考虑女儿成长需要,于××××年××月××日再次与戴某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复婚后发现戴某甲经常出入娱乐场场、夜不归宿,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双方已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戴某甲离婚,女儿戴某乙由其抚养。被告戴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孙某与戴某甲于2001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经恋爱后于2002年下半年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戴某乙,现就读于某中心小学。2006年12月31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不久戴某甲又与他人结婚,后又离婚。××××年××月××日,孙某再次与戴某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再婚后因戴某甲对家庭照顾不够等原因,夫妻间产生矛盾。2013年,戴某甲因其经营的无锡某汽车附件有限公司负债较多,离家外出打工,期间孙某与女儿戴某乙一直居住于娘家。2014年7月15日,孙某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谈话笔录、调查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孙某和戴某甲经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离婚后再次结婚,应更珍惜现有家庭生活。平时虽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且女儿尚小,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双方均应珍惜家庭,多为孩子考虑。只要今后双方相互关心、相互尊重、相互包容,以家庭、夫妻感情为重,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被告戴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孙某与戴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公告费710元,两项合计950元,由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 臻代理审判员 何 菲人民陪审员 薛德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