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1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3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中旬一天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岩王村北门组,从被害人王某甲家的客厅西边窗户进入院内,并进入东边的卧室,盗走立柜内十条猴王牌香烟、四条哈德门牌香烟、一条红双喜牌香烟、零散香烟7包及现金3600余元。王某某将哈德门牌香烟7包、猴王牌香烟4包及零散香烟7包自己吸食,并用所盗赃款中的1600元购买了一辆山地自行车,其余赃款被挥霍。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720元。案发后,自行车、香烟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领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小婷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