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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2015)资执字第23号李代云申请执行苏名政关于山林财产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代云,苏名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李代云,被执行人:苏名政,现住资源县梅溪乡药材组本院在执行李代云申请执行苏名政关于山林财产侵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苏名政已履行(2013)资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资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鑫涛审判员  蒋新华审判员  杨良军书记员  李 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