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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01-09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森、包开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森;包开勋;宋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金初字第00072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原告代理人李春,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被告宋森,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包开勋,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宋顷,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森、包开勋、宋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保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