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一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上海威图装饰有限公司与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威图装饰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00853号原告:上海威图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方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华东,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威图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威图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威图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威图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0元,减半收取5890元,由原告上海威图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春慧审 判 员 单 斌人民陪审员 陈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