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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新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36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樟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超,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琴,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系海门市海书文具经营部业主,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大千商贸城404号。委托代理人吴建新,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 华代理审判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王立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