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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宋正军、吴希菊等与沈现传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正军,吴希菊,宋晓鹤,沈现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78号申请人:宋正军。电话。申请人:吴希菊。申请人:宋晓鹤。被申请人:沈现传。电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沈现传驾驶肇事的鲁B×××××/鲁B×××××挂号牌重型半挂车予以扣押保全(保全标的额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沈现传驾驶肇事的鲁B×××××/鲁B×××××挂号牌重型半挂车扣押在交警五莲大队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振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