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桥西区幼儿园与郝晓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桥西区幼儿园,郝晓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777号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幼儿园。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马道底12号。法定代表人张艳平,园长。委托代理人刘凌,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王英娟,教导处主任。被告郝晓杰,无业。委托代理人李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幼儿园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