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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任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14年3月11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被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经任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和县看守所。任县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波、张雷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农历12月份至2014年2月27日期间,王某甲在任县辛店镇象牙寨村老造纸厂内,私设电镀作坊镀锌,并将镀锌废水未经处理就排放到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厂房内水坑和厂房南水坑内。经邢台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并经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的认可,王某甲电镀排放到厂房内水坑内的废水内含重金属六价铬3.90mg/L、总锌543mg/L、总铬25.9mg/L,厂房南水坑内的废水含重金属总锌325mg/L、总铬13.2mg/L。王某甲排放的电镀废水已严重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邢台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证人王某乙、蒋某、赵某证言,被告人王某甲供述等证据,要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犯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他是从2013年阳历12月份开始建厂,从2014年农历1月18日开始镀锌,到2014年农历1月27日被查获。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12月份至2014年2月27日期间,王某甲在任县辛店镇象牙寨村老造纸厂内,私设电镀作坊镀锌,并将镀锌废水未经处理就排放到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厂房内水坑和厂房南水坑内。经邢台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并经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的认可,王某甲电镀排放到厂房内水坑内的废水内含重金属六价铬3.90mg/L、总锌543mg/L、总铬25.9mg/L,厂房南水坑内的废水含重金属总锌325mg/L、总铬13.2mg/L。王某甲排放的电镀废水已严重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3年11月份,他租了本村的老造纸厂准备建个小电镀作坊,2013年11月中旬,他从平乡县租了一套镀锌的设备和化工药液,然后放到老造纸厂的厂房内,2013年阴历12月份他开始镀锌,一直干到年底停工了,2014年2月17日他又开始干镀锌,2014年2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住了。他开设小电镀作坊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他的电镀作坊内就一个工人叫王某乙。他开设电镀作坊时,给广宗县蒋某轴皮管厂加工零件,老板叫蒋某。他镀锌的流程是,他先从平乡县将需要镀锌的金属件拉到他开设的电镀作坊里,第一步将需要镀锌的金属件放到床桶机里先把上边的锈和油清洗下来,第二步把金属件放到镀锌池子内进行镀锌,第三步把镀好的金属件放到水里涮一下,第四步再把镀好的金属件放到硝酸和水的混合液体的水桶内涮一下,第五步把镀好的金属件放到两个清水桶里每个桶里涮一下,第六步再将镀好的金属件放到加热的水桶里进行清洗,最后放到甩桶机里进行甩干就完成了。床桶机里放的是盐酸、除油剂、水。镀锌的池子里面也是一些化学药液和水兑的,液体里面放着锌板。床桶机里的液体清理五六百斤金属件后,就倒在地上,然后从厂房南墙下的出口流到外面的小水沟里,顺着水沟流到水池里面。在硝酸和水的那个桶涮一天金属件,污水一天倒两次,都倒在地上,污水顺着厂房内的小水沟也从南墙下面的出口流到外面的水池里了。清水桶的水一天倒一次,也是直接倒在地上,顺着地面上的小水沟流到外面的水池里了。厂房外的水池是以前老造纸厂的废弃水池,他排放污水用的水池没有采取防渗措施。他的电镀作坊一共排放了一池子废水,池子有2米宽,3.5米长,1.5米左右深,被查获时废水池子内基本排满了。2、证人王某乙证言,2014年2月25日他家人说让他跟王某甲干镀锌的活,他就过来干活了。镀锌的具体流程是:首先将需要镀锌的金属件放到床桶机里,床桶机里有盐酸和水配的液体开始清洗除锈除油,除锈除油后再放进有锌板池子里开始镀锌,然后把镀锌的金属件再放进硝酸和水混合液体内把镀锌的金属件再涮一下,然后再放进热水桶里进行清洗,最后放在甩桶机中甩干就完成了。镀锌的屋里地上有水沟,废水都顺着屋地上的水沟排到南边的水坑里。他听说王某甲的镀锌作坊年前一直在干,过年时候停了几天。3、证人蒋某证言,大概从2013年12月份开始,王某甲开始给他的厂子金属件进行镀锌,王某甲一共从他的厂子拉过四五吨货进行镀锌。4、证人赵某证言,她和王某甲是夫妻关系。王某甲是2013年阴历11月份开始干电镀的,是在任县辛店镇象牙寨村村东老造纸厂内私设的电镀作坊,他将电镀时生产的废水排放到老造纸厂厂房南的一个废水池里了,那个废水池基本都被排放满了。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任县辛店镇象牙寨村村东南处象牙寨老造纸厂内,该造纸厂北为东西公路,路对面为一牛肉拉面馆,南为空地,东西各为空地。造纸厂门为一双扇内开铁门,门两边均由住户居住,由此门进入院内可见:院中心放有六个大桶,南为一厂房,厂房门为一门洞,由此门洞进入厂房内可见,厂房内有一套镀锌设备,厂房中心为一镀锌水池,水池西有一小铁池,池内为水,小铁池西有四个大桶并放,东边桶内为硝酸和水的混合液体,其余的三个桶内均装有水,水桶西有一甩桶,水池南地面上有一道水沟通往水池西南角外的水坑,水池东有两个水桶,桶北靠北墙有一床桶机,水池东南角处有一排污孔通往厂房外的污水坑,水坑西有一水池。厂房靠西部有三堆已镀好的成品金属件,金属件南的墙上有一门洞通往厂房外。6、任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案件来源说明,王某甲涉嫌污染环境一案,系群众于2014年2月27日报至任县公安局,任县公安局食药安大队及时出警,并结合刑事科学技术中队对现场进行勘察。到现场后,食药安大队向市局支队汇报了此案,市局环保支队委托邢台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一起赶到王某甲污染环境的现场,由邢台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现场污水进行取样监测。7、邢台市环境监测站邢环测字(2014)第033号监测报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测函(2014)267号复函,2014年2月27日,受邢台市公安局环安支队委托,邢台市环境监测站对任县辛店镇象牙寨村王某甲电镀厂厂房内水坑、厂房南水坑废水进行了监测分析。现场采样人员于当日17:20到达现场进行采样,采样时该厂已停产,采样地点为王某甲电镀厂厂房内水坑和厂房南水坑,分析项目为PH、六价铬、总铬、总锌,现场用便携式酸度计对水样进行测试,显示水样呈强酸性;对测定六价铬、总锌项目的水样进行现场固定。经对任县辛店镇象牙寨村王某甲电镀厂厂房内水坑、厂房南水坑废水监测,王某甲电镀厂厂房内水坑PH4.83、六价铬3.90mg/L、总铬25.9mg/L、总锌543mg/L;王某甲电镀厂厂房南水坑PH1.82、总铬13.2mg/L、总锌325mg/L。厂房内水坑pH、六价铬、总铬、总锌和厂房南水坑pH、总铬、总锌均超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予以认可。8、任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到案证明,王某甲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3月11日15时被任县公安局传唤至任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9、户籍证明信,王某甲的基本身份信息、无违法犯罪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经许可私设电镀作坊进行镀锌,生产过程中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生产经营时间较短,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小军审 判 员  田晓丽人民陪审员  李文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苗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