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江苏亚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云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亚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云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145-2号原告江苏亚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沈家弄。法定代表人宋孝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云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亚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亚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亚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1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261元,由原告江苏亚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