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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长春市利斌物资经销处与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利斌物资经销处,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48号原告长春市利斌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凯旋北路9号六三五处院内。法定代表人人高利斌,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力斌,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哲峰,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北侧文庭雅苑小区44号楼5单元501号。法定代表人翟永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利斌物资经销处与被告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利斌物资经销处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利斌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00元,减半收取4,550.00元,保全费3,020.00元,由原告长春市利���物资经销处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成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