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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未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何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未刑初字第0000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无职业。2005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1月因注射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一次。2008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4年2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第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公共汽车站前,趁失主杜某慧(1996年3月29日出生,时年17周岁)不备之际,用镊子盗得杜某慧上衣口袋内价值人民币161元的联想牌A288T型手机1部,在逃跑过程中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杜某慧。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失主杜某慧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物价鉴证意见书,涉案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门诊病历等书证及被告人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盗窃未成年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祝旖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