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一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邹立福与被告双峰县印塘乡新泽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977号原告邹立福。委托代理人谢玲,双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双峰县印塘乡新泽煤矿。住所地:双峰县印塘乡石硖村。法定代表人王鲲,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曾海红,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立福与被告双峰县印塘乡新泽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以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桂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能娅、谭友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曾登担任记录,原告邹立福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曾海红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2015年2月14日,原告邹立福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双峰县印塘乡新泽煤矿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邹立福申请撤回对被告双峰县印塘乡新泽煤矿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立福撤回对被告双峰县印塘乡新泽煤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审 判 长 彭桂胤人民陪审员 彭能娅人民陪审员 谭友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