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任奉勇与苏州苏飞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奉勇,苏州苏飞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任奉勇,系长沙市雨花区奋勇建筑器材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王伟军,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剑伟。被告苏州苏飞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西区古娄二村70幢403室。法定代表人戴飞,董事长。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年,董事长。原告任奉勇诉被告苏州苏飞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奉勇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奉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奉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307元,由原告任奉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川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