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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江民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四川科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科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土地储备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2882号原告四川科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百花东街52号。法定代表人付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杰,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199号。法定代表人胡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伦平,都江堰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婧怡,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都江堰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瑞莲街。法定代表人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科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都江堰市土地储备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科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科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04元,减半收取31102元,由原告四川科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益西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