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屈××、李一×与李一×、李二×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李一×,李二×,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63号原告屈××。委托代理人李春玲,天津华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一×。被告李二×。委托代理人苏镇海,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与被告李一×、李二×、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4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苑治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浩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