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琚趁意与王有政的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琚趁意,王有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75号申请人琚趁意,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有政,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琚趁意与被执行人王有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有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有政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