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赵学英与柏求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英,柏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246-6号申请人:赵学英,女,1933年3月21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柏求林,男,1962年5月15日生,户籍,现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孟庆德、纪承章,明光市明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作出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1379号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柏求林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柏求林的农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