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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吴春香与陶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香,陶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554号原告:吴春香,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被告:陶囡,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香诉被告陶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香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陶囡所有的坐落于芜湖市镜湖区红旗园4#楼2单元302室,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春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陶囡所有的坐落于芜湖市镜湖区红旗园房产予以查封;二、对原告吴春香提供担保的坐落于芜湖市镜湖区融汇锦江房产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