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04-03
案件名称
任某1、高万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任某1;高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保字第71号申请人任某1(曾用名:任某2),男,傣族,住玉溪市红塔区。法定代理人任洪冰,男,傣族,住址同上。系任某1父亲。法定代理人陶进玲,女,傣族,住址同上。系任某1母亲。委托代理人纪涛,云南越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高万云,男,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1诉被告高万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高万云名下位于昆明市房屋(房产证号:昆房权证字第**),并由云南宏斌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洪冰)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云F×××**的宝马轿车一辆及20万元现金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任某1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高万云名下位于昆明市房屋(房房产证号:昆房权证字第**)有权,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二、查封担保人云南宏斌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云F×××**的宝马轿车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1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诉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纯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