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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黟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文萍与汪红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萍,汪红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黟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原告):张文萍,女,住安徽省黟县。被申请人(被告):汪红勇,男,住安徽省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萍诉被告汪红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萍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汪红勇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张文萍提供了其所有的坐落于黟县渔亭镇河西路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黟*-*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张文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被告)汪红勇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对申请人张文萍(原告)所有的坐落于黟县渔亭镇河西路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黟*-*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征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少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