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二终字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旭东与被上诉人甘南州晟羚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任永奎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旭东,甘南州晟羚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任永奎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二终字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旭东。委托代理人田文平,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南州晟羚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作市桥北街*号。法定代表人任永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力,甘南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任永奎。委托代理人牛力,甘南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旭东为与被上诉人甘南州晟羚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任永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州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旭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文平,被上诉人甘南州晟羚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任永奎的委托代理人牛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州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林恒春代理审判员 任建伟代理审判员 白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