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聊城市光明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潘福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光明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潘福章,潘景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光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87号。法定代表人:姜建德,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博济街道办事处西八里村。法定代表人:潘景运,总经理。被执行人:潘福章,男,汉族,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景运,男,36岁,汉族,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光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潘福章、潘景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商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阳谷县人民政府正在对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土地等进行协调,统一规划拆迁,相应补偿款未落实到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聊商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13)聊商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瑾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