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陈权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权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070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权,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户籍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2011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因吸毒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因吸毒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该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1月19日被抓获,并因吸毒先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12月4日被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2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开检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本院于2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9日3时许,被告人陈权在无锡市新区汉江北路汉庭酒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2.18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人陈某、钱某的证言笔录,证人钱某的辨认笔录,无锡市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毒品照片、称量记录以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监狱释放证明,被告人陈权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权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权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权有多次劣迹,仍不思悔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权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权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惠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效庆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